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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普法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与罚”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继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吧!

1.尹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尹某分次向陈某(另案处理)出售股民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166条,获利9000元。公安民警抓获尹某时,从其住处内查获U盘一枚。

经鉴定,该U盘内存储有包含电话号码类公民个人信息,经去重后统计条数有2488297条。该信息与尹某向陈某所贩卖的10166条公民个人信息重合,现有证据证明尹某持有该U盘、并对该U盘存储的信息进行过管理和使用,U盘中存储的信息来源并非合法,其数量远远超出司法解释确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此外,2016年尹某曾因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过刑罚。

尹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向侦查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问:非法获取、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应该如何计算?

根据2017年6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因此,尹某非法获取后再出售的个人信息条数不重复计算。

2.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李某系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员工,利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职务便利,于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接受他人请托,非法向孔某等人提供公民个人财产信息。经统计,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51条,该51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财产信息50条,通信信息1条。

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其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复核岗位的工作便利,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问: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提供公民个人财产信息为什么从重处罚?

尽管李某提供个人信息并没有谋取利益,但其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提供他人的公民个人财产信息50条,通讯信息1条,符合“情节严重”情形且应当从重处罚。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这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泛滥的重要原因所在。

因此,两高《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对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设置了特殊标准,规定此种情形下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且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某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某网络公司开发了“种某地APP”,向用户提供农业技术信息。网安部门通过检查发现,该APP在未向用户明示的情况下获取了手机精准定位、写入外置存储器、拍摄、读取通讯录等9项权限,并收集相关用户信息。又通过调取APP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交互数据发现,该APP在未向用户明示的情况已经采集了13万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位置、IMEI号等个人信息。

针对该网络公司超范围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网安部门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其做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问:超范围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会受到哪些处罚?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存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例如《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示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